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882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882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