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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2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2年度桃交簡字第69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92年5 月29日,以92年度桃交簡字第690 號判決(92年度偵字第5822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92年7 月18日確定。而其於緩刑期前即92年6 月30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3年6 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6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春鈴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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