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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39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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