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列情形,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9 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