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1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恣意逃避國民服兵役義務,行止可議,並參酌其未參加臨時召集影響國家兵力動員,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