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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8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榮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830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為警查獲之時間應更正為「94年」1 月20日23時30分,而非「93年」此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830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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