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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873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8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 43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事實如下:本件被告甲○○所簽立之動產抵押契約,借貸繳款期限為民國93年4月27日至「96年7 月27日」,共36期,聲請書誤植為「96年4 月27日」,應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87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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