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8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 43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事實如下:本件被告甲○○所簽立之動產抵押契約,借貸繳款期限為民國93年4月27日至「96年7 月27日」,共36期,聲請書誤植為「96年4 月27日」,應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