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2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施小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玖拾肆年拾壹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以被告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自94年11月17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 月,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