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 月17日起執行羈押,嗣因被告於94年6 月6 日起入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本院遂裁定自94年6 月6 日起撤銷羈押(計被告已執行羈押20日);又因被告觀察、勒戒期滿,本院復於94年7 月6 日起以前項原因執行羈押,計算至94年9 月13日止,連同被告前已執行羈押20日,合計被告已執行羈押90日(即相當3 個月);其後復經本院裁定自94年9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之重刑,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