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22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2年度桃交簡字第69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92年5 月29日,以92年度桃交簡字第690 號判決(92年度偵字第5822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92年7 月18日確定。而其於緩刑期前即92年6 月30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3年6 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6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