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39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32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