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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胡芷瑜何燕蓉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列情形,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9 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