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玖拾肆年玖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以被告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六月,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