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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6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世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6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2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上開事實有1 、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乙紙。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乙紙。3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671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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