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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0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54 、1482、2088、240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273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核退毒偵字第1228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6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含包裝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含包裝袋)、含有第一級毒品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壹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含空包裝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公克,不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柒支、空包裝袋壹個,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壹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含包裝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含包裝袋)、含有第一級毒品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壹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含包裝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公克,不含包裝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壹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柒支、空包裝袋壹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犯贓物、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1年易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1年11月29日以91年上易字第29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甫於93年3 月1 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9 月29日期滿,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9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分別自93年11月23日起至94年4 月30日,連續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附近、桃園縣中壢市○○○路某遊樂場等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而先後為警於㈠93年11月25日15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與大勇四街交叉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 公克);㈡94年1 月17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強國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2 公克,含包裝袋)、注射針筒1 支;㈢94年1 月25日16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街23號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2 公克,含包裝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合計1.8 公克)、及其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含有第一級毒品無法析離之殘渣袋1 個、注射針筒3 支等物;㈣94年4 月4 日9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與華隆街交叉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1公克,含包裝袋)、及其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㈤94年4 月26日18時35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75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17公克,包裝塑膠袋一個重0.19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永定

書記官 施春祝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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