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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07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4 月22日期滿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5 月8 日,以89年度戒偵字第2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325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92年8 月4 日,以92年度訴字第96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10月4 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4年11月24日,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48巷7 之2號 住處,非法施用海洛因1 次。嗣因乙○○為警政署應受尿液採驗列管人口,而於94年11月25日經警通知前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4年8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且所犯非前述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是本院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併附敘明。

六、本件如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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