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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判決(起訴案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收受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文章戳蓋印於上訴狀附卷可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四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3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