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判決(起訴案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收受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文章戳蓋印於上訴狀附卷可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