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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榮澤紀凱峰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3號

公訴人
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樓(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 月2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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