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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6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徐培元潘進順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1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7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4 月7 日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就殺人未遂部分,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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