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60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7月8 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38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於88年7 月29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4269號裁定強制戒治,嗣前開施以強制戒治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撤銷停止戒治,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至89年10月13日期滿釋放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0月23日以89年度戒偵字第5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3 月29日以91年毒聲字第817 號裁定強制戒治,嗣前開施以強制戒治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92年5 月19日期滿,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施用毒品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91年12月26日,以91年壢簡字第6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2年6 月27日執行完畢。詎甲○○猶未戒除毒癮,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故意,於94年6 月25日19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街12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故意,於同一時間,在同一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94年6 月28日10時30分許,經警員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甲○○採集尿液送檢驗後,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見94年毒偵字第6012號偵查卷第5 頁、本院95年1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界偵字第589 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處為期徒刑8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為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51條第5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