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蔡榮澤丁俊成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 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 月22日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