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 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 月22日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