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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徐培元潘進順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 月17日起執行羈押,嗣因被告於94年6 月6 日起入臺灣桃園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本院遂裁定自94年6 月6 日起撤銷羈押(計被告已執行羈押20日);又因被告觀察、勒戒期滿,本院復於94年7 月6 日起以前項原因執行羈押,計算至94年9 月13日止,連同被告前已執行羈押20日,合計被告已執行羈押90日(即相當3 個月);其後復經本院裁定自94年9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之重刑,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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