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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潘政宏吳勇毅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8日所為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上訴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乙○○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未附具體理由,上訴人之上訴程式顯有不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吳 勇 毅

法 官 陳 月 雯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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