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3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坦承犯罪,請求交保。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雖於民國95年12月9 日因通緝到案而由本院予以羈押,然業已於96年1 月17日經本院准予先借執行,而被告即自當日開始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另案之拘役80日,此有羈押通知書、本院函文、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則被告之羈押於當日即屬停止,且被告於96年1 月19日始行提出本件聲請停止羈押,斯時被告已屬受刑人之身分,並無以交保代替執行之可能,故其聲請自與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其所犯本案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55號之協商判決審結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5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