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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4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 月2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3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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