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800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甲○○
丁○○
戊○○
乙○○
己○○
通訊地址: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古彩樺」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上揭判決之被告姓名記載為「古彩樺」,與卷附資料均記為「甲○○」顯然不符,應係誤載,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