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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00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交簡字第20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曾義仁」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95年8 月14日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200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茲發現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甲○○」之姓名誤寫為「曾義仁」,爰依前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00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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