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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2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本件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 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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