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被告甲○○為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公訴意旨認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2 項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參加教育召集,蔑視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之公民義務,及其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 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 銀元為單位,1 銀元折算新台幣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