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242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㈠主文欄第一項更正為「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㈡事實及理由欄四應補充「甲○○於民國91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0年易字第110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2年5 月16日執行完畢,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所載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㈢事實及理由欄七應補充「刑法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