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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4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242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㈠主文欄第一項更正為「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㈡事實及理由欄四應補充「甲○○於民國91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0年易字第110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2年5 月16日執行完畢,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所載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㈢事實及理由欄七應補充「刑法第47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4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