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1673號、95年度執聲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民國94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