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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3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具 保 人 陳可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7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可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可歆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32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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