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豐佑
- 選任辯護人
- 陳鄭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育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哲嘉律師
- 被告
- 李盈盈原名楊李淑.
- 選任辯護人
- 詹德柱律師
- 被告
- 郭素惠
- 選任辯護人
- 連阿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退併辦部分㈢原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2號併辦意旨…」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3號併辦意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退併辦部分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2號併辦意旨…」部分,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3號併辦意旨… 」之誤寫。原判決雖該部分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