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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豐佑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育生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告
李盈盈原名楊李淑.
選任辯護人
詹德柱律師
被告
郭素惠
選任辯護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退併辦部分㈢原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2號併辦意旨…」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3號併辦意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退併辦部分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2號併辦意旨…」部分,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3號併辦意旨… 」之誤寫。原判決雖該部分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蔡虔霖

法 官葉韋廷

法 官張宏任

書記官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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