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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35號

          (現因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 月9 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度訴字第14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6年3 月5 日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95年執新字第9176號)附卷足稽,而被告於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亦無妨礙,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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