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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86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277號),嗣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為協商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1.34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毛重45.48 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1.3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毛重45.48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84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85年易緝字第116 號、85年度訴緝字第1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年1 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於91年4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8 月11日停止戒治,於90年2 月20日因停止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起訴書誤以89年8月11日為執行完畢日期)。

(二)甲○○卻未戒除毒癮,於上開有期徒刑、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3 月10日起迄同年8 月17日為警採尿後回溯前26小時(起訴書誤載為24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某處及新竹縣新竹市中興醫院廁所內,分別連續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8 月17日凌晨3 時分許,甲○○駕駛車牌號碼8U -9559號之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 號公路南向72公里處(屬桃園縣龍潭鄉路段),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其施用之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1.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毛重45.48 公克)。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94年8 月份移送煙毒麻醉藥品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

(三)扣得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1.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毛重45.48 公克),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 紙。

(四)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準備程序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願受科處有期徒刑9 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願受科處有期徒刑5 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沒收:扣得之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1.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毛重45.48 公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 ,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 雪 玉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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