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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3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復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而於民國90年2 月23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本院於90年12月26日以87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判處免刑在案。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11月16日起至95年3 月22日止,在其位在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789 巷3 弄23號2 樓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液化後置入注射針筒內施打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1 日即施用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10、11月間某日起(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135 號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既判力所及之時間範圍不含在內)至95年3 月19日止,在其友人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平均2 至3 月即施用1 次。嗣先於94年12月15日晚間6 時許,在其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復於95年3 月22日,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送驗,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J-4686)、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J-4686);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J-4260)各1 份。

(三)扣案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7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135 號判決各1 份。

三、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已認罪,經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其進行協商,當事人雙方於審判外達成如主文所示科刑之合意。經查,被告之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認屬實,並與本院認定之事實相符,審酌被告之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及其素行等情狀,上開協商內容尚無不當之處,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文巧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4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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