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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榮澤魏于傑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5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5年6 月13日、同年8 月13日、同年10月13日各延長羈押1 次。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