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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8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榮澤魏于傑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樓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一項第3 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8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嗣因被告於95年10月12日起另案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於96年7 月15日執行完畢,本院復於96年7 月16日以前項原因執行羈押,並自96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自96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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