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一項第3 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8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嗣因被告於95年10月12日起另案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於96年7 月15日執行完畢,本院復於96年7 月16日以前項原因執行羈押,並自96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自96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