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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5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921 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348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少調字第738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88年度少調字第73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而於90年8 月22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於翌(23)日釋放;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詎猶不思戒除毒癮,竟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4 月6 日止,連續在桃園縣境內某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並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4年12月27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27 號9 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成煙霧狀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先後於94年12月29日21時許、95年4 月7 日13時7 分許,依序在桃園縣桃園市縣○路3 號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同縣大溪鎮○○路9 號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查獲,因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就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願分別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條之11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附記事項: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94年12月29日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予以起訴,惟被告其餘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與前開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部份,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 俊 成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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