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1 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未消滅,裁定自95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本院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因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未消滅,而自96年5 月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7 月1 日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