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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昭蓉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9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3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仍有繼續施用傾向,續送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機關認甲○○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符合停止戒治要件,報請停止戒治,於94年3 月15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4年4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05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95年1 月下旬某日晚間9 時許至95年4 月下旬某日止,在桃園縣八德市公所附近之產業道路旁等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2 月5 日上午11時10許,因警查獲竊盜案件,製作筆錄之際,甲○○毒癮發作,採尿檢驗,得悉上情。又為警於95年2 月27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民光路口查獲,並扣得非甲○○所有之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韓若玉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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