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文 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奇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懷君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1 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4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