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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41號

異議人
甲○○原名何永興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如附表所示86份裁決書所為處分不

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件之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行政罰法第5 條定有明文。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第33條、第40條第1 項、第53條、第60條第1 項第3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於原處分機關就本件附表所示之違規事件裁處,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比較前揭法條於修法前、後對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處之罰鍰皆相同,並無有利不利於汽車駕駛人,依行政罰法第5 條規定,應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即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第33條、第40條第1 項、第53條、第60 條第1 項第3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二、次按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下稱同條例)規定:

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 (下同)1,800 元 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 點,修正前同條例第53條、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2.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同條例第33條、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處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同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3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4.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1,200元以上2,400 元以下罰鍰,並應記違規點數1 點,同條例第40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5.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 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6.汽車駕駛人有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本條例關於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如應可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同條例第7 條之2 第1 項第6 款、第85條2 項亦分別規定。

三、本件車牌號碼Z8─2032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科學儀器照相採證逕行舉發,並經警製擘舉發通知單,以掛號郵寄予車牌號碼Z8─2032號登記車主陳佳德。然陳佳德於民國92年5 月2 日以拒不過戶為由,向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註銷陳佳德為車主,並提供上開車輛實際使用人為異議人甲○○ (原名:何永興),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以臺北監理所94年10月11日北監自字第0941016711號函補送桃園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存證信函文件,認定原車主陳佳德已完成法定催告程序,且異議人無到場調解,爰依道路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 項規定,填擘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罰異議人,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於94年12月2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94年12月30日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與車主陳佳德之間就車牌號碼Z8─2032號自用小客車並無任何買賣關係或讓與行為,亦未簽訂任何買賣合約、讓渡書或車輛過戶登記所需之文件,伊已經多次向桃園監理站、臺北監理所申訴及說明,惟桃園監理站僅憑車主陳佳德告知伊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以及未通知到伊之調解不成立書、存證信函、催告報紙各1 份,即以「拒不過戶」註銷車主陳佳德本案86件違規案件,而將86件違規案件歸責於伊,對伊處以罰鍰。惟依法律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之規定,伊從未接受車主陳佳德交付上開車輛或簽立代為保管上開車輛之字據,陳佳德亦無提出任何直接且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將上開車輛交付、讓與或出賣予伊,況且伊亦無使用該車輛之事實,故原處分機關僅憑陳佳德片面陳稱,即以「拒不過戶」註銷陳佳德本案86件違規案件,而認上開車輛之使用人係伊,對伊處以罰鍰,伊並非車輛所有人,不應受罰,原處分機關之處分顯有違誤。

四、車牌號碼Z8─2032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別違反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有舉發通知單及舉發照片在卷可稽,上開車輛駕駛人有附表所示之違規情事,堪信為真。又簡淑華於92年5 月2 日持刊載於94年4 月22日人間福報之公示催告公告及上開車輛車主陳佳德之身分證正本,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李所,以「拒不過戶」為由,辦理車牌號碼Z8-2032 號自小客車註銷陳佳德為車主之登記一節,有該所94年12月8 日北監自字第0946039799號函及開車輛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申請書、前開刊登於人間福報之催告各1 份在卷可按。惟異議人以其並未受讓前開車輛,並非前開車輛之所有有人,亦非本案違規事件之汽車駕駛人,不應對之裁罰等語為辯。故本件所應探究者,係異議人究否為本案違規車輛之所有人或駕駛人,處分機關是否得對之裁罰。

五、經查,證人陳佳德於本院訊問時證稱:異議人為伊堂姐陳思之前夫,伊原任職於異議人所經營之康騰公司,該車牌號碼Z8─2032號自小客車並非伊所出資購買,車款係由陳思瑀繳付,於購買之初該車係登記在伊名下,供伊上、下班及公司送貨、外出辦事使用,當時該車係伊與公司另名員工李俊賢在一起使用。後於91年1 月間伊離開康騰公司,因斯時康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伊,故伊有央請異議人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及前開車輛車子過戶事宜,異議人有應允,但異議人並未辦理。伊當初離開公司時,因與公司有所不快,故伊不願親自將車鑰匙交予異議人,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之公司宿舍將車鑰匙交予李俊賢,央請李俊賢轉交予異議人、陳思瑀夫婦,但伊事後並未詢問李俊賢如何處理該車等語(見本院95年8 月2 日訊問筆錄)。證人陳思瑀於本院訊問時證稱:88、89年間,伊出資購買車牌號碼Z8─2032號自小客車予陳佳德使用並將車輛登記於陳佳德名下,供其上、下班及上班時外出洽公之用,陳佳德於91年1 月自公司離職後,並未有將上開車輛開走,公司員工李俊賢曾告訴伊陳佳德將前開車輛放置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之宿舍,而把車鑰匙交予李俊賢,伊有看到車鑰匙,但伊並未收受該鑰匙,李俊賢並未告知伊陳佳德有交代如何處理該車之事,陳佳德離職時亦未將車子交予異議人,異議人亦未曾駕駛前開車輛。陳佳德離職後,李俊賢使用前開車輛1 個多月,至91年2 月間,李俊賢駕駛前開車輛至桃園縣蘆竹鄉工廠載貨遇到伊哥哥陳春宏,陳春宏便將前開車輛開走,李俊賢告知伊前開情事,並詢問伊如何處理,伊有要求陳春宏請車開回,陳春宏承認持有、使用前開車輛,但不欲將前開車輛返還,94年5 月間,伊央請伊姐詢問陳春宏前開車輛之下落,得知該車為陳春之友人許耀煌開走,該車迄今未開回等語(見本院95年8 月2日訊問筆錄)。由證人陳佳德、陳思瑀前開所述,可知前開車輛並非異議人所購買,且前開車輛自購買後即為陳佳德等人所使用,渠等均未提及異議人曾使用前開車輛,故並無證據證明異議人為附表所示違規時、地有駕駛前開車輛之行為,異議人自非附表所示違規事件之駕駛人。又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所有權變動之法律要件須有讓與合意及交付之要件,否則不生效力。觀諸證人陳佳德前開所述,其僅單純將前開車輛之鑰匙交予李俊賢要求李俊賢將鑰匙交予異議人、陳思瑀夫婦,然其交付後並未詢問李俊賢是否確實交付,而異議人否認曾收受該車鑰匙及車輛,證人陳思瑀亦證稱該車後由其兄陳春宏、許耀煌使用,異議人並未使用前開車輛等情,可見異議人應無收受前開車輛之交付。又證人陳佳德既稱前開車輛之車款係陳思瑀所支付,則異議人並未出資購買前開車輛,且異議人亦否認有受讓前開車輛之意,自難單憑證人陳佳德毫無所據之詞,即逕認2 人有讓與之合意,異議人既與陳佳德間無讓與之合意及讓與行為,要難認前開車輛業已移轉所有權予異議人。綜上所述,故異議人並非前開車之使用人,亦非前開車輛之所有人一節,堪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既非車牌號碼Z8─2032號自小客車之所有人,亦非附表所示違規事件之車輛駕駛人,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逕依原應受裁罰之前開車輛所有人陳佳德所述,即認異議人為附表所示之違規事件駕駛人而對之裁罰,顯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裁決書字號 │違規日期│違規地點│違規事實│罰鍰金額│
├──┼──────┼────┼────┼────┼────┤
│    │            │        │        │駕駛行經│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1線76 │有燈光號│        │
│ 1  │52-E00000000│94.03.12│公里    │誌管制之│2,700元 │
│    │            │        │        │交岔路口│        │
│    │            │        │        │闖紅燈  │        │
├──┼──────┼────┼────┼────┼────┤
│    │桃監裁罰字第│        │苑裡台1 │        │        │
│ 2  │52-F00000000│94.06.18│線140.1 │同   上 │2,700元 │
│    │            │        │公里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國道3號 │在高速公│        │
│ 3  │52-ZGA006275│94.01.12│南下174 │路超速行│3,000元 │
│    │            │        │.6公里  │駛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國道1號 │        │        │
│ 4  │52-ZBB554011│94.03.21│北上141.│同   上 │3,000元 │
│    │            │        │7公里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國道1號 │        │        │
│ 5  │52-ZBB554246│94.03.28│北上141.│同   上 │3,000元 │
│    │            │        │7公里   │        │        │
├──┼──────┼────┼────┼────┼────┤
│    │            │        │苑裡台1 │不遵守道│        │
│ 6  │桃監裁罰字第│94.03.12│線140.1 │路交通標│  900元 │
│    │52-F00000000│        │公里    │線之指示│        │
│    │            │        │        │        │        │
├──┼──────┼────┼────┼────┼────┤
│    │            │        │中和市中│        │        │
│ 7  │桃監裁罰字第│94.05.06│正路、板│同   上 │  900元 │
│    │52-CG0000000│        │南路口  │        │        │
│    │            │        │        │        │        │
├──┼──────┼────┼────┼────┼────┤
│    │            │        │        │行車超速│        │
│ 8  │桃監裁罰字第│92.08.30│縣142線 │最高時速│1,900元 │
│    │52-II0000000│        │3.5公里 │20公里以│        │
│    │            │        │        │上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1線83.│        │        │
│ 9  │52-E00000000│93.12.17│5公里   │同   上 │1,900元 │
│    │            │        │        │        │        │
├──┼──────┼────┼────┼────┼────┤
│    │            │        │        │行車超速│        │
│ 10 │桃監裁罰字第│93.06.03│台1線185│之最高時│1,700元 │
│    │52-IA0000000│        │.5公里  │速未滿20│        │
│    │            │        │        │公里    │        │
├──┼──────┼────┼────┼────┼────┤
│    │桃監裁罰字第│        │沙鹿鎮三│        │        │
│ 11 │52-HA0000000│93.06.12│民路、七│同   上 │1,700元 │
│    │            │        │賢路口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大里市元│同   上 │1,700元 │
│ 12 │52-HA0000000│93.11.13│提路一段│        │        │
│    │            │        │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大里市元│        │        │
│ 13 │52-HA0000000│93.11.15│提路一段│同   上 │1,700元 │
│    │            │        │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苑裡台1 │        │        │
│ 14 │52-F00000000│94.05.07│線140.1 │同   上 │1,700元 │
│    │            │        │公里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縣142線 │使用註銷│        │
│ 15 │52-II0000000│92.08.30│3.5公里 │之牌照行│3,600元 │
│    │            │        │        │駛      │        │
├──┼──────┼────┼────┼────┼────┤
│    │            │        │        │        │        │
│ 16 │桃監裁罰字第│93.06.03│台1線185│同   上 │3,600元 │
│    │52-IA0000000│        │.5公里  │        │        │
├──┼──────┼────┼────┼────┼────┤
│    │桃監裁罰字第│93.06.12│沙鹿三民│同   上 │3,600元 │
│ 17 │52-HB0000000│        │路、七賢│        │        │
│    │            │        │路口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新豐鄉台│        │        │
│ 18 │52-E00000000│94.04.13│15線鳳鼻│同   上 │3,600元 │
│    │            │        │隧道    │        │        │
├──┼──────┼────┼────┼────┼────┤
│    │            │        │        │1.行車超│        │
│    │            │        │        │  速最高│        │
│    │桃監裁罰字第│94.01.19│台1線83.│  時速20│5,500元 │
│ 19 │52-E00000000│        │5公里   │  公里以│        │
│    │            │        │        │  上    │        │
│    │            │        │        │2.使用註│        │
│    │            │        │        │  之牌照│        │
│    │            │        │        │  駛    │        │
├──┼──────┼────┼────┼────┼────┤
│    │            │        │        │1.行車超│        │
│    │            │        │        │  速之最│        │
│    │            │        │        │  高時速│        │
│ 20 │桃監裁罰字第│94.02.26│台1線53 │  未滿20│5,300元 │
│    │52-E00000000│        │.5公里  │  公里  │        │
│    │            │        │        │2.使用註│        │
│    │            │        │        │  銷之牌│        │
│    │            │        │        │  照行駛│        │
├──┼──────┼────┼────┼────┼────┤
│    │            │        │西濱北上│        │        │
│ 21 │桃監裁罰字第│94.03.14│鳳鼻隧道│同   上 │5,300元 │
│    │52-E00000000│        │入口    │        │        │
├──┼──────┼────┼────┼────┼────┤
│    │            │        │台66線與│        │        │
│ 22 │桃監裁罰字第│94.05.04│桃102岔 │同   上 │5,300元 │
│    │52-D00000000│        │路      │        │        │
├──┼──────┼────┼────┼────┼────┤
│    │            │        │        │在道路收│        │
│    │桃監裁罰字第│92.07.24│桃園市正│費停車處│  600元 │
│ 23 │52-DT0000000│        │光街    │所停車不│        │
│    │            │        │        │依規定繳│        │
│    │            │        │        │費      │        │
├──┼──────┼────┼────┼────┼────┤
│ 24 │桃監裁罰字第│94.03.04│蘆竹光明│同   上 │  600元 │
│    │52-DT0000000│        │路      │        │        │
├──┼──────┼────┼────┼────┼────┤
│ 25 │桃監裁罰字第│94.03.09│蘆竹光明│同   上 │  600元 │
│    │52-DT0000000│        │路      │        │        │
├──┼──────┼────┼────┼────┼────┤
│ 26 │桃監裁罰字第│94.03.18│蘆竹光明│同   上 │  600元 │
│    │52-DT0000000│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27 │52-COP189436│94.03.31│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28 │52-COP189684│94.04.01│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29 │52-COP189685│94.04.01│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0 │52-COP189945│94.04.04│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1 │52-COP190634│94.04.08│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2 │52-COP190856│94.04.11│和市圓通│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3 │52-COP191312│94.04.13│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4 │52-COP191569│94.04.14│和市板南│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5 │52-COP191821│94.04.15│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6 │52-COP191819│94.04.15│和市板南│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7 │52-COP191820│94.04.15│和市板南│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8 │52-COP192034│94.04.18│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39 │52-COP192258│94.04.19│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0 │52-COP192480│94.04.20│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1 │52-COP192481│94.04.20│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2 │52-COP192687│94.04.21│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3 │52-COP192688│94.04.21│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4 │52-COP192904│94.04.22│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5 │52-COP192905│94.04.22│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6 │52-COP193324│94.04.26│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7 │52-COP193325│94.04.26│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8 │52-COP193520│94.04.27│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49 │52-COP193521│94.04.27│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0 │52-COP194008│94.04.29│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1 │52-COP194637│94.05.04│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2 │52-COP194876│94.05.05│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3 │52-COP195077│94.05.06│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4 │52-COP195078│94.05.06│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5 │52-COP195530│94.05.10│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6 │52-COP195737│94.05.11│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7 │52-COP195946│94.05.12│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8 │52-COP196163│94.05.13│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59 │52-COP196164│94.05.13│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0 │52-COP197036│94.05.19│和市板南│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1 │52-COP197502│94.05.23│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2 │52-COP197682│94.05.24│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3 │52-COP197683│94.05.24│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4 │52-COP197684│94.05.24│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5 │52-COP197911│94.05.25│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6 │52-COP197912│94.05.25│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7 │52-COP198118│94.05.26│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8 │52-COP198360│94.05.27│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69 │52-COP198361│94.05.27│和市圓通│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70 │52-COP198362│94.05.27│和市板南│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新│        │        │
│ 71 │52-CVP244599│94.05.30│莊市光明│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新│        │        │
│ 72 │52-CVP244600│94.05.30│莊市光明│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新│        │        │
│ 73 │52-CVP244831│94.05.31│莊市光明│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新│        │        │
│ 74 │52-CVP245076│94.06.01│莊市光明│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75 │52-COP199721│94.06.06│和市板南│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76 │52-COP199722│94.06.06│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77 │52-COP199929│94.06.07│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78 │52-COP199930│94.06.07│和市板南│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79 │52-COP201047│94.06.14│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80 │52-COP201264│94.06.15│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81 │52-COP201265│94.06.15│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82 │52-COP201481│94.06.16│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83 │52-COP201482│94.06.16│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84 │52-COP201728│94.06.17│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85 │52-COP201729│94.06.17│和市工專│同   上 │  600元 │
│    │            │        │路      │        │        │
├──┼──────┼────┼────┼────┼────┤
│    │桃監裁罰字第│        │台北縣中│        │        │
│ 86 │52-COP205654│94.07.12│和市華新│同   上 │  600元 │
│    │            │        │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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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