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7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755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之2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9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甲○○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為進而施用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毒品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明洲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75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