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4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 月2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