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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926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押)

      甲  ○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96年3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認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2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