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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0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曾淑華黃梅淑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800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甲○○

      丁○○

      戊○○

      乙○○

      己○○

          通訊地址: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古彩樺」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上揭判決之被告姓名記載為「古彩樺」,與卷附資料均記為「甲○○」顯然不符,應係誤載,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0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