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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江德民許炎灶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825號業務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許 炎 灶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 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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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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