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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江德民許炎灶林家賢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825號業務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鄭 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許 炎 灶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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