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825號業務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許 炎 灶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 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