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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32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3266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8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除事實欄應補充:甲○○於民國94 年10 月27日因竊盜案為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94年11月15日人監服刑,服刑期間再於95年8 月21日與其於94年12月29日因偽造文書犯行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95年2 月3 日確定之有罪判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95年8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326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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