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康承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康承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26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㈡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2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0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㈣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80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 月,並與前開㈠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3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㈥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㈦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並與上述各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96年7 月4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4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3431 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 年4 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 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0 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仍為101 年9 月3 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